(2017)粤0606执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亚六、陈妹三与童香远、李亚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六,陈妹三,童香远,李亚坤,莫孔,廖天来,李达,梁东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98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六,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陈妹三,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童香远,男,汉族,1991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李亚坤,男,汉族,1992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莫孔,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廖天来,男,汉族,1994年4月12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李达,男,汉族,1997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梁东鸿,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2016)粤0606民初17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李亚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亚六、陈妹三赔偿款121738.8元,童香远、廖天来、李达、梁东鸿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赔偿款73043.28元,诉讼费由李亚坤负担365元,童香远、廖天来、李达、梁东鸿各负担217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于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869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9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