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熊景祥与田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景祥,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熊景祥,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出生,住丽江市宁莨彝族自治县红桥乡红桥村委会瓦厂村88号,身份证号:533224199205241318。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周晓明,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田艳,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61号,身份证号:53011219750713902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景祥与被执行人田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田艳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916**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汽车壹辆,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99718.5元、未受偿人民币699718.5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