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玉娣与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娣,孟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3146号原告:沈玉娣,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孟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沈玉娣与被告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玉娣、被告孟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玉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孟磊从事网络婚纱定制销售,其自2016年2月起开始从原告处采购婚纱。截止2016年5月15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婚纱货款23170元,后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支付了20280元,现尚有2890元货款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孟磊辩称: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多次买卖婚纱的事实,但被告从未拖欠过原告任何货款,相反原告存在未按约定逾期交货的情形。本院认为,原告沈玉娣与被告孟磊之间形成的买卖婚纱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2016年5月15日的送货单显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累计金额为23170元,被告亦在该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支付了202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28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玉娣货款289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沈玉娣的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