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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岳涛、何天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岳涛,何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岳涛,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何天涛,男,1979年9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王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涛、何天涛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涛、何天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涛、何天涛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