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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解福见与李国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福见,李国军,孙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解福见,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孙占文,男,1962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解福见与李国军、孙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福见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军、孙占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解福见人民币17639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军、孙占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解福见也未能提供李国军、孙占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李国军、孙占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解福见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国军、孙占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李国军、孙占文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解福见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解福见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