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家凤、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凤,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魏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116号申请执行人:汪家凤,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长泠工业区马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科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魏科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汪家凤诉被执行人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魏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9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3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科辉名下车牌为浙B×××××、浙B×××××和被执行人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浙B×××××、浙6UN**的机动车已被本院书面查封。被执行人魏科辉名下不动产另有抵押,抵押债权尚不足以清偿,且本案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