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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保山与李玉君、依兰县中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山,李玉君,依兰县中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523号原告:王保山,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李玉君,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现住依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依兰县中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负责人:于德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1号法定代表人:盛大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新,男,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山与被告李玉君、被告依兰县中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94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王保山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