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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李文、钟玉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李文,钟玉桃,雷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489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之职工。被告:雷李文,男,1963年4月6日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钟玉桃,女,1971年6月12日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告雷李文之妻。被告:雷斌,男,1976年8月29日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霞浦信用联社)与被告雷李文、钟玉桃、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浦信用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李文、钟玉桃、雷斌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霞浦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雷李文、钟玉桃偿还结欠贷款本金32226.30元,并支付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利息1609.69元(逾期贷款利息),本息合计33835.99元,自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2.依法判令雷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其所担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事实和理由:雷李文于2015年11月5日以经营养殖海参资金不足为由,向霞浦信用联社下属长溪信用社借款50000元,月利率11.1‰,按季收息,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月利率16.65‰)计收利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月利率16.65‰),由雷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霞浦信用联社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收回本金1065.56元、2016年12月21日收回本金16708.14元,二笔合计17773.70元。现贷款已逾期,借款人至今尚结欠贷款本金32226.3元及相应利息,霞浦信用联社经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雷李文、钟玉桃、雷斌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1、《保证借款合同》,证明霞浦信用联社与雷李文、雷斌之间的贷款及担保事实;2、借款借据,证明霞浦信用联社向雷李文发放贷款的事实;3、贷款明细,证明雷李文二次还款及结欠贷款本息的事实;4、雷李文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书,证明雷李文与钟玉桃系夫妻关系及其诉讼主体适格。本院经分析认证认为,霞浦信用联社提供的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一份,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确认,约定明确,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及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2、借款借据一份,能够证明霞浦信用联社已依约向雷李文发放贷款50000元的事实;3、贷款明细,足以证明雷李文至今尚结欠贷款本金32226.30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利息1609.69元(逾期贷款利息),本息合计33835.99元的事实;4、张儒明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书,能够证明雷李文与钟玉桃系夫妻关系及其诉讼主体适格。雷李文、钟玉桃、雷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雷李文与钟玉桃系夫妻关系。雷李文于2015年11月5日以经营养殖海参资金不足为由,向霞浦信用联社下属长溪信用社借款50000元。霞浦信用联社与雷李文、雷斌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月利率11.1‰,按季收息,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月利率16.65‰)计收利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月利率16.65‰)。雷斌自愿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雷李文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偿还贷款本金1065.56元、2016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16708.14元,二笔合计17773.70元。现贷款已逾期,雷李文至今尚结欠贷款本金32226.3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利息1609.69元(逾期贷款利息),本息合计33835.99元,霞浦信用联社经催讨未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霞浦信用联社与雷李文、雷斌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霞浦信用联社依约向雷李文发放贷款后,雷李文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霞浦信用联社请求雷李文、钟玉桃夫妇偿还结欠贷款本金32226.3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利息1609.69元(逾期贷款利息),本息合计33835.99元,自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雷斌自愿为雷李文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因此,霞浦信用联社请求雷斌对雷李文结欠的贷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雷李文、钟玉桃、雷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雷李文、钟玉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2226.3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3月20日止利息为1609.69元,自2017年3月21日至雷李文、钟玉桃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雷斌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若雷斌承担了上述还款责任,则有权向雷李文、钟玉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雷李文、钟玉桃、雷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