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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肖家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肖家风,袁肖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684515194C。法定代表人褚人大。被执行人肖家风,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袁肖斋,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06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296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3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房产原来两处,一处已另案拍卖,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路2号人和家园9幢102室的房产系多人共有且有抵押,而抵押方尚未申请执行,故近期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家风在天台县供电局、、袁肖斋在天台县国税局的单位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肖家风、袁肖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