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晴与孙军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晴,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29号申请人:孙晴,女,汉族,2003年9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二丽,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军,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孙晴与被申请人孙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69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军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