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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成武、张咸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成武,山东省高密县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春科,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咸军,曾用名张俊奇、章博文,男,1963年9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2015年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又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7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成武、张咸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红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成武及其辩护人吴春科、被告人张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日到2010年6月2日,被告人孙成武伙同被告人张咸军以给被害人常某家孩子庄乾宇和被害人庄某家孩子庄某1办理郑州军事工程大学国防生为名,骗取被害人常某600,000.0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庄某540,000.00元人民币。2012年,被告人孙成武谎称自己认识北京部队的一名姓刘的领导可以给赵某家的孩子办工作,骗取被害人赵某140,000.00元人民币。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辩认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孙成武、张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成武、张咸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孙成武辩护人吴春科认为被告人孙成武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和张咸军预谋,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赵某140,000.00元属民事调整范畴,不属刑事范畴。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到2010年6月2日,被告人孙成武伙同被告人张咸军以给被害人常某家孩子庄乾宇和被害人庄某家孩子庄某1办理郑州军事工程大学国防生为名,骗取被害人常某600,000.0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庄某540,000.00元人民币。2012年,被告人孙成武谎称自己认识北京部队的一名姓刘的领导可以给赵某家的孩子办工作,骗取被害人赵某140,0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成武于1962年7月29日出生,被告人张咸军于1963年9月9日出生。2、洮北区公安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孙成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查询通知单。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收的被害人庄某2提交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汇款凭条、汇入孙成武卡号流水号),证实被害人庄某2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孙成武银行卡人民币340,0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常某汇入孙成武银行卡600,000.00元人民币。4、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赵某提交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孙成武欠赵某人民币200,000.00元人民币。5、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五女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的抓获经过,2016年6月24日8时30分,五女山公安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在辖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沿河社区电厂家属楼20号楼1单元101室王桂花家,将网上在逃人员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华派出所新华街道十委二组的孙成武抓获。6、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孙成武的供述,孙成武将赵某办工作的140,000.00元汇给了孙砚林,根据查询孙成武银行卡流水,未查询到2012年期间有汇给孙砚林的汇款,民警在孙成武的银行交易流水中只查询到一笔2010年8月23日孙成武汇给孙砚林10,000.00元的交易和一笔2013年4月12日孙砚林汇给孙成武30,000.00元的交易流水,未查询到孙成武和孙砚林其他交易流水,并且以上两笔交易流水孙砚林的账号为同一银行卡号,卡号为×××,经银行调取孙砚林卡号开户信息,查询到孙砚林身份证号为×××,经公安机关查询该人,孙砚林为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汉族,户口已于2016年6月5日被死亡注销。7、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孙成武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8、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人张咸军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9、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兰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10、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临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兰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中对被告人张咸军等人的定罪量刑和没收违法所得部分。11、被害人庄某2的辩认笔录,证实庄某2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认出被告人孙成武就是诈骗的人。12、证人刘某的辩认笔录,证实刘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认出被告人孙成武就是诈骗庄某2的人。13、被害人庄某2的辩认笔录,证实庄某2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咸军就是诈骗的人。14、被告人孙成武的辩认笔录,证实孙成武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辩认出被告人张咸军是他给庄某2找办工作的人。15、庄某2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害人庄某2全权委托汪辉办理被告人孙成武利用参军升学提干诈骗案件。16、收据,证实被害人庄某2的委托代理人汪辉收到被告人孙成武还款90,000.00元。1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庄某2的委托代理人汪辉认为被告人孙成武返还部分经济损失,孙成武并写了还款计划,承诺在2021年前全部还清此款,希望孙成武尽快出来偿还剩余欠款,对孙成武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孙成武的刑事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庄某2是山东日照的,我俩认识有20年了,他是搞花生收购转外贸,这些年他都联系我,我是他收购点的代理人,他的联系电话137XX****XX。我通过庄某2认识孙成武,孙成武家原来是白城的,在铁路医院南侧建设小区里住,庄某2一来白城,孙成武就到宾馆陪同,吃饭的时候也跟着。2010年1月份中旬庄某2来白城,他打电话说办点急事用用二十万元钱,我张罗完二十万元钱开车送到宾馆门口,我给庄某2打电话,他马上从大厅出来,我看旁边跟着孙成武,我把钱递给庄某2后,他直接就把钱给孙成武了,我还提醒庄某2别忘了让孙成武打条,庄某2说没事,我当时着急下乡,就没再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庄某2说这笔钱是给他侄子、侄女上军校当军官的钱。2013年的时候庄某2说孩子当兵的事被孙成武骗了一百多万元,我陪他到白城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高某的证言:我和张修安是多年的朋友,我在贵州开学校的时候他帮过我,他本身在北京恒基大厦开了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后来我接手语菲阳光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后,他经常来我公司借用我的办公室,因为这栋楼的11楼就是教育部的科技发展中心。2010年1月份,张修安在郑州打电话说他招了一批学生要给办到军队国防生,现在都在郑州信息大学旁边的信息宾馆呆着呢,家长天天催着,让我帮他找关参谋先给学行安排到部队去,等以后再想办法解决,他还给我一笔安排学生的费用,我同意了。然后张修安给我打了几笔钱,其中应当有这笔320,000.00元钱。然后我给关鸿元打电话说有一批学生十多个人在郑州信息工程大学旁边的信息宾馆等着呢,让关鸿元先把这些学生安排到部队去,等以后这批学生要办到什么效果,有一个姓张的朋友和他具体谈。关鸿元答应了,我把500,000.00元钱给关鸿元打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关鸿元告诉我把这批学生安排到炮兵部队先呆着去了,我把关鸿元的电话给了张修安让他们之间联系,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能力把学生办到部队去,我只是给张修安办过让孩子去部队呆着这件事。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庄某2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一个叫孙成武的骗了1,140,000.00元人民币,孙成武是以给我弟弟家的孩子庄乾宇和我哥哥家的孩子庄某1办参军工作这事骗的钱。一共给孙成武汇过去七次钱:第一次我弟妹常某于2009年12月3日在山东日照通过建设银行给孙成武汇50,0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我弟妹常某于2009年12月31日上午通过建设银行给孙成武汇110,000.00元人民币,第三次我弟妹常某于2009年12月31日下午通过中国银行给孙成武汇440,000.00元人民币,第四次是我哥哥庄某2010年1月份中旬在白城鹤翔宾馆院内的刘某给孙成武200,000.00元现金,第五次我哥庄某于2010年2月25日在山东日照通过银行给孙成武汇170,000.00元人民币,第六次我哥庄某于2010年5月28日在山东日照通过银行给对方汇过去70,000.00元人民币,第七次是我哥庄某于2010年6月2日在山东日照通过银行给孙成武100,000.00元人民币。前三次是给我弟弟家的孩子庄乾宇办参军工作所需要的600,000.00元人民币。后四次是给我哥哥家的孩子庄某1办参军工作所需要的540,000.00元人民币。1998年的时候,我通过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的一个叫任志超认识的孙成武,当时他正在搞收购,我也在白城做收购生意,我俩就通过任志超认识了,当时我们因为业务关系经常在一起吃饭,孙成武说自己原先在部队了,后转业到白城市邮电局基建科上班,没上两天班就买断了,然后自己做��卖了。2009年9月份,我和孙成武、刘某、刘某的姐姐刘树珍、还有刘某的姐夫在邮电宾馆对面的一家饭店二楼吃饭,我问孙成武忙什么呢,孙成武说他是法制日报的记者,现在和北京的联系比较多,北京的首长也认识不少。孙成武又接着问我是否有亲属的孩子想到部队参军,参军后就是副连职,并且参军后就有军衔和工资。我当时想到我五弟家侄女庄乾宇学习不好,需要给她找个工作,觉得这是一个机会,我就和孙成武说我家有个亲戚想参军办工作。孙成武还怕我不信,他问我认识刘海吗,我说刘海是沈阳军区部队后勤部首长。孙成武和我说刘海的弟弟刘权现在是解放军总参谋部干部局副局长,正师级别,刘权给别人办成了很多参军工作。我和孙成武说我侄女庄乾宇现在还上初中还没有毕业能行吗,孙成武和我保证说没事,到时候就把本科学历都给我侄女办了。吃���饭后,我回到经济开发区薰衣草宾馆,孙成武也和我一起回宾馆了,我问孙成武办这个当兵都需要多少钱,孙成武说得需要800,000.00元人民币。我说这钱太多了,我弟弟家没有钱,能不能少点。孙成武说那就700,000.00元,我找刘权商量商量。孙成武和我说直接进入军校干部培训班,在校期间带薪学习,享受副连级待遇。我和孙成武又说我还一个哥哥家的孩子庄某1马上大学毕业,也想给他办参军。孙成武说男孩本科毕业直接进部队就是正连级,办理这个事也得600,000.00元,我当时就答应了。之后孙成武总向我要钱,我和孙成武说先办我侄女的,先给汇过去600,000.00元,等女孩发工资有军衔再汇过去另外100,000.00元。这样我弟妹常某于2009年12月份在山东日照分三次给对方汇过去600,000.00元钱。汇过去不久,我们为了证实这个事,我哥哥庄惠建、弟妹常某、还有我侄女庄乾宇、���有我四个人一起去的北京,在北京一家位于桃然亭地铁站附近如家宾馆我们呆了三天。在第三天的晚上,孙成武带去一个人,说是总参谋部的刘权局长,这个自称是刘权的人没有穿军装。我当时还问孙成武刘局长怎么没有穿军装,孙成武说刘局长穿便装比较方便。进到屋里刘局长主动和我们说他刚从外地回来,在外地研究所提拔副军级的事,我们的事小孙都和他说了,他都知道了,慢慢来,让我们先回去吧,他今天实在太累,一会儿让小孙送他回去洗个澡,睡个觉。刘权说完没有几分钟就走了。第四天孙成武还有刘权带我们去的北京郊区一个旧的大院,门牌子为总参干部培训中心,还进去见了里面的教官。他们都穿着军装,但是没有说话。我们到里面转了一圈后就出来了,看完我们就觉得踏实多了,就回山东日照了。在北京的时候,孙成武还和我说给男孩办参军��事得快点。回来后,我哥哥庄某于2010年1月份给孙成武分三次汇了340,000.00元人民币,又通过刘某给孙成武200,000.00元人民币,总计把540,000.00元人民币给了孙成武。后来,我们把庄乾宇送到这个参谋部干部培训中心,孩子在那住了二十多天也没有人管,就又联系孙成武,孙成武说马上去郑州军事学院。然后我们家又把庄乾宇送去了郑州,在郑州军事学院又呆了四十多天也没有人管。我又问孙成武,孙成武让我们再等等,没有问题的。后来孙成武又让庄乾宇去武汉,庄乾宇在武汉一个技工学校又呆了将近二十多天没有人管。后来我给孙成武打电话问庄某1参军怎么样了,孙成武说北京这边出点事,去沈阳部队不行了,让庄某1去南京政治学院干政工行不行。我说只要是穿军装开工资就行。孙成武让我等着吧,过一段去南京就行了。庄某1就一直在山东日照呆着等消息,后来���侄女的事孙成武也一直拖着。我感觉事情不对了,我要求孙成武去北京见刘权,孙成武没办法和我一起去了北京,我们在北京一个茶馆约的见面。因为我先到的茶馆,我问服务员是否有一个刘权局长定了房间。服务员说不认识刘权,现在只有一个姓张的。我问孙成武这个刘权是怎么回事。孙成武和我说刘权从小送人,现在跟他姑父姓张。我见了刘权,刘权我说马上就办好了,放心吧。之后也一直没有消息。我和孙成武说这事不办了,马上把钱退了。孙成武说都办好了,让我们再等等。之后我再给孙成武打电话总是不接。后来我通过别人找到部队刘海的电话,问刘海是不是有一个弟弟在总参叫刘权,刘海说是的。我问刘海孙成武是不是找过他弟弟刘权给别人办过参军。刘海说告诉我别信孙成武的,他就是骗人的,我弟弟就根本没给别人办过参军。之后这么多年我去��京和东北找孙成武要钱,他不是说今天、明天给的,之后再也联系不上他了,我决定到公安机关报案。事情经过就是这样。2、被害人常某的陈述:庄某2是我丈夫的哥哥,他找的孙成武给我家孩子庄乾宇办理参军工作,孙成武没有办成,还骗了我600,000.00元人民币。我分三次给孙成武汇过去600,000.00元人民币,第一次是于2009年12月3日在山东日照通过建设银行给孙成武汇去50,0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于2009年12月31日上午通过建设银行给孙成武汇去110,000.00元人民币,第三次是于2009年12月31日下午通过中国银行给孙成武汇去440,000.00元人民币。2009年的时候,我女儿庄乾宇学习也不好,我对庄某2说有没有认识人把孩子整出国,庄某2说他有一个战友孙成武的挺有能力,能把孩子整到部队的工作,我觉得这样一步到位也挺好,当时就同意了。2009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山东日照分三次给孙成武汇过去600,000.00元办工作的钱,为了证实这事准不准成,我还有庄惠建、庄某2还有我女儿一起去的北京。到了北京,我们在一个地铁站附近的如家宾馆住的,住了好几天,后孙成武带来一个人介绍给我们说这是总参谋部的刘权,是首长。这个刘权和我们说这事小孙都和他说了,这事慢慢来,他今天太累了就回去了。这个刘权没有呆几分钟就走了。第二天,孙成武还有这个刘权带我们去的北京郊区小汤山的一个大院,看见里面有穿着军装的军人,我们在里面转了一圈,感觉挺像那么回事的,我们就觉得挺踏实的,然后我们就回日照了。我女儿庄乾宇在这个大院呆了能有20多天的时间也没人来管,庄某2给孙成武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孙成武说马上去郑州信息工程大学去。我们全家又把孩子送到郑州,在郑州信息工程我女儿又呆了四十多��,这里也没有人管理。庄某2又给孙成武打电话问,孙成武让我们在等等,没有问题的。后来孙成武又安排孩子庄乾宇去长沙,孩子在一个长沙武警指挥学校又呆了将近二十多天,还是没有消息,我单独给孙成武打过电话,孙成武也找各种理由说是还没有办成,后来我找孙成武或给他发短信他都不回。后来有一天山东临沂苍山县的公安局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他说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手机里发现了我的手机号码,他们问我认不认识张咸军,我说不认识,她又问我认不认识刘权,我说认识,还给我家孩子办工作呢。我通过这种方式知道这个刘权是假的,然后我就把这事告诉庄某2了。在孙成武找这个叫刘权的人给我女儿办工作时,有一次给孙成武还有这个刘权办理飞机票,孙成武提供给我是孙成武和一个叫张咸军的人,我问孙成武这个人是谁,孙成武还和我解释说这个���就是刘权,张姓的名字是随他姑父家那头的名字。当时我也有疑惑,但是庄某2说没事,我没就没有当回事。我女儿呆的地方在北京小汤山附近的一个大院,门牌上面写着总参干部培训中心,在郑州是在郑州信息工程大学里面,在长沙是一个武警指挥学校。当时我、庄某2还有孙成武带到女儿去的北京小汤山附近一个大院,里面还有一个接待的人把我女儿安排到里面的宿舍,宿舍里面都有小孩了,我们把孩子送到那里就走了,然后隔了几天,我女儿给我打电话说没人管她,然后就问孙成武怎么回事,他说没事,然后又等了十多天还是没有动静,然后我女儿呆不住就回来了。3、被害人庄某1的陈述:2009年7月份,我大学毕业后开始找工作,大约十月份的时候,我和我父母知道我三叔庄某2给我五叔家的妹妹庄乾宇正在办理去部队工作,我和我父母就问我三叔能不能把我也办到部队上班,我三叔说回去找他朋友孙成武问问。没过几天,我三叔告诉我和我父母这个工作能办,我是本科毕业进入部队后直接就能提干任副连职干部,但是需要350,000.00元办事钱,我和我父母同意了,让我三叔找他朋友孙成武帮我办部队工作。钱是我父亲庄某去日照市小李家村的农村信用社给我三叔分批汇过去的,分几批具体怎么汇的款我不清楚,但金额是350,000.00元,汇完钱后我和我父母一直在家里等着。之后这个事一直是我三叔和孙成武联系办,每隔一段时间,我三叔就跟我说事情快办好了准备去当兵,再不就是这个事马上就能办好,再等等。这期间我一直在等上班的消息,等了很长一段时间我爸妈和我三叔因为孙成武一直在推脱这个事,觉得事情有点不靠谱,想把钱要回来。我三叔去找孙成武要钱,他也不给退钱,现在这个人也��不着了,我知道的事情就是这样。我妹妹庄乾宇办理部队工作也是我三叔找孙成武办的,具体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应该比我花的要多,也是被孙成武骗的,最后钱没要回来,工作也没办成。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孙成武骗了200,000.00元钱。2012年左右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成武是长春站民族与法制报的记者,给我女儿肖杰办工作的名义骗的。我和孙成武都是文联笔友会的,在笔友会里认识的,在给我女儿办工作前就认识好几年了,就是朋友关系。200,000.00元钱里有140,000.00元是办工作的钱,140,000.00元是分两天汇给孙成武的,剩下的60,000.00元钱是孙成武管我借的钱。2012年的时候,我和孙成武在一起时听到孙成武给别人打电话,电话里说给别人办工作的事。我女儿当时没有正式的工作,我问孙成武能不能帮我女儿办工作,���说回去问问看看行不行。后来孙成武就说能办,他跟我说了几个地方的工作单位让我挑,孙成武说的单位有哈尔滨的和其它几个地方的,都是银行之类的事业编,我相中哈尔滨了,就跟他说想去哈尔滨,若哈尔滨不行的话别的地方也行,办工作的价钱都是140,000.00元钱,一个多月就能把工作办好,当时感觉挺好的,就同意让他办了。过了一段时间,孙成武给我打电话,说工作有信了,哈尔滨那正好要人,让我把钱汇过去,几天之内就能报到上班。孙成武还跟我说找的北京部队姓刘的首长,说他今天正从哈尔滨往北京赶呢,手里有几个哈尔滨银行的指标,钱汇过来就能给我女儿留一个指标,要是晚了怕指标没了,孙成武给我发过来一个卡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卡号里,说是北京部队首长的卡。我说不认识这个首长,我坚持把钱给汇孙成武,这样孙成武又给我发过来他���卡号,在当天晚上在建行的ATM机上给孙成武汇过去70,000.00元钱,之后没过一、两天又给孙成武汇了一、两笔,总共汇过去140,000.00元钱,孙成武叫我等信。过了几天一直也没有信,我打电话问孙成武,孙成武就说等两天就有信了。就这么一直等着,每次打电话都是让等着,中间还说哈尔滨的工作不行了,给往长春办的。在这期间,孙成武多次向我借钱,我怕影响我女儿的工作,所以每次借钱都借给他了。过了一年多时间,孙成武说工作办不了了,找的那个姓刘的首长出事了,钱要不回来他自己也会还给我的,之后他给我打了个欠条。我听别人说欠条的期限是一年,所以到一年的时候我就叫孙成武重新给我打欠条,最近一次是2015年10月7日给我打的。一直到前几天,我听说孙成武被抓起来了,我感觉是被他骗了就来报案。孙成武没有说过找给我女儿办工作的人是找的孙砚林,我不知道孙砚林是否有这个能力,当时见面就是以朋友介绍的方式见了一面,根本没提过孙砚林能办工作,也没有谈这方面的事。孙成武就跟我说过找的一个部队姓刘的领导,没说过找其他人办这事。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孙成武的供述:2016年6月24日8时30分许,我在辽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发电厂家属楼我母亲家里被警察抓获的,后被带回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因为我给庄某2亲属家孩子办工作名义,骗了他940,000.00元。2009年到2010年之间的事情,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庄某2亲属家孩子男孩叫庄某1,女孩叫什么我忘了。办理的是郑州军事工程大学上学,毕业以后可以在部队当军官或者在部队当文职干部。给俩孩子办工作我一共收了940,000.00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打到我卡上的,庄某2给我打了340,000.00元,常某给我打了600,000.00元,都打到我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了。庄某2和常某是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分几次给我汇的钱我记不清了,我的银行账户里都有记录。被害人说的在白城交给我一笔200,000.00元现金我没有接到过。常某是庄某2的兄弟媳妇,就是给常某家的孩子办参军工作。我没有能力为庄某2亲属家孩子办理郑州军事工程大学上学和毕业以后可以在部队当军官或者在部队当文职干部。我之前和庄某2唠嗑的时候提到过一个叫刘海的人,他是我在部队当兵时候的老领导,刘海还有个弟弟叫刘权,刘权是解放军总参谋部干部局的副局长,刘权给自己家两个孩子办成过到部队当军官的工作。我后来就问庄某2有没有亲属家的孩子想到部队参军的,参军后就是副连职位,有军衔。我还给庄某2的邮箱发了一个军校的招生简章,他看了后再加上以前我说过刘权给他��二个孩子办军校的事,他就相信我了。刘海是我当兵时候的领导,我也认识刘权他,但是刘权不认识我。当时我们在一起都提这事,觉得我这个老领导能力挺大,我这样说也是想让别人知道我认识部队的领导,能给别人办理部队的工作。我当初找的“刘部长”给庄某2亲属家孩子办工作,不知道他全名叫什么,不知道他是什么部门的部长,不知道他是做什么的。就是在北京的时候,一次朋友叫我过去吃饭,这个“刘部长”当时也在场,就这么认识的。我听别人介绍张咸军说他是“刘部长”,具体是什么部长我也不知道。我感觉这个刘部长挺有能力的,这个“刘部长”没有给我办成过事。我所说的“刘部长”和刘权不是同一个人。我和庄某2说找办工作是找的“刘部长”,庄某2没有问过“刘部长”的真实姓名还有在哪工作,我也没有和庄某2说过这个“刘部长”的真实��名还有在哪工作,因为我本身也不知道这个“刘部长”的真实姓名还有工作。我不知道庄某2是否知道“刘部长”是谁,但庄某2就是相信我了。我没有能力把庄某2亲属家孩子的参军的工作办成。工作没有办成,我收取的940,000.00元办事费用我给庄某2退了100,000.00元,剩下的840,000.00元没有退还。2009年,我和庄某2还有我们战友联系比较多,经常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我总提起我在部队时候的老领导刘海,还有他的弟弟刘权,刘海他是我在部队当兵时候的团政委,刘权是解放军总参谋部干部局的副局长,刘权给自己家两个孩子办成过到部队当军官的工作,这个人挺有能力的。后来有一次我去北京办事,在北京吃饭的时候碰见我一个朋友叫孙砚林,孙砚林给我介绍同一桌吃饭的一个人,跟我介绍说这是“刘部长”,“刘部长”手里还拿了一份招��防生的简章,我要过来看了看,孙砚林还说“刘部长”能办参军的事。吃完饭后,我给庄某2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亲属家的孩子想到部队参军,参军后在部队工作就是副连干部或者文职,庄某2说他弟弟家我侄女学习不好想让她去部队,我说这有份招生简章发你邮箱里看看。过了一段我从北京回来,庄某2跟我说他侄女想去军校上学,但是得先去北京看看上学的那个学校,再见见能给办事的人。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庄某2还有常某一起去的北京,到北京之后我和庄某2还有常某去到要给孩子办理上军校的地方看看,具体在什么地方我记不住了,庄某2和常某都没相中这个学校,觉得这学校太小了。庄某2让我给刘海打电话问问刘权,招收国防生这个事是不是真的,我就当着庄某2和常某的面给刘海打了个电话,我让刘海说问问他弟弟刘权这所学校(具体校名我忘记了)是���是有招收国防生的这个事,具体是什么政策,刘海说答应帮问问。过了半小时左右,刘海把电话给我打了回来说确实有这个事,国防生毕业就能留在部队当军官。我把情况跟庄某2和常某说了,庄某2和常某说这个事确实挺好办吧。庄某2和常某没相中这个学校,想找办事的人再谈谈。我也不知道庄某2为什么让我给刘海打电话问这事,他就这么说的,我就给他问了。我之前总是提到刘海、刘权,然后当庄某2他们面给刘海打电话问学校的事,最后办这事和刘海、刘权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没这个想法变相的拿刘海、刘权骗取他们的信任,是他们自己有这个想法的,我一直也没说“刘部长”就是刘权。就这样我约了“刘部长”跟庄某2和常某见面,是在北京一个宾馆见得面,见面时候“刘部长”也没有穿军装,“刘部长”来了之后就和庄某2、常某在屋里谈这个事,他们谈的���候我出去买东西了,具体怎么唠的我不知道。等我回来的时候,他们唠的差不多了,看样子是谈成了,我跟“刘部长”和庄某2说到时候你们办事的钱啥的就可以单线联系了。“刘部长”呆了不大一会儿就走了,常某就问我“刘部长”为什么不着军装,我说可能是穿便服进进出出的方便吧。庄某2跟我说“刘部长”说我侄女初中没毕业,办参军得需要600,000.00元,我也不认识“刘部长”,到时候他把钱打给我,我给“刘部长”转过去吧,我同意了。在北京谈完这事我回了白城,庄某2和常某回了山东日照。回来后能有一个月左右,庄某2打电话跟我说北京那边管他要钱了,让我把银行账号给他,他把钱打过来,我帮他给那边转过去,这样常某往我卡里分三次一共打了600,000.00元人民币。钱到账户后,我给张咸军(刘部长)汇过去60,000.00元,给高某汇过去320,000.00元,剩下的220,000.00元我自己零花了。我先给这个“刘部长”汇过去380,000.00元后,问这个“刘部长”这些钱够不够,“刘部长”说够了,我说剩下的钱我留下来行不行,他说剩下的钱先放我这吧,然后我就把剩下的钱留下来花了。常某给我汇完钱后,我就通过ATM机多笔小额支出,而不是直接用于给庄某2的亲属家孩子办理工作,我想取出这个钱用于自己的平时花销,等我以后有钱再给他堵上。高某我就见过一面,我不知道他是干啥的,张咸军让我给他打的钱,说是给孩子办工作用的,我就汇了。常某的女儿随后就接到通知,去郑州军事信息工程大学上学去了。常某的女儿去郑州那边上学后有两个月左右,庄某2又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哥哥家的孩子庄某1也马上本科毕业了,也想给办参军,我说庄某1这个应该比女孩好办,他学历高。过后我也给“刘部长”打���个电话说了这个事,“刘部长”说他知道了,庄某2也给他打电话说这个事了,庄某1好办一点,需要340,000.00元。后来庄某2分批给我汇了340,000.00元。这个钱我直接给张咸军转汇了50,000.00元,另外我在白城又给张咸军取过二次20,000.00元钱及一次10,000.00元,直接通过银行又给张咸军汇了过去,在北京取20,000.00元当面交给了张咸军,这样给张咸军一共是120,000.00元,剩下的220,000.00元我自己花了。其中还我战友姚贵欠款30,000.00元,当时家里父母开销很大,自己平时也大手大脚,就把剩下190,000.00元钱都花了。后来过了三个月左右,庄某2的侄女从郑州的学校回来了,孩子的母亲常某告诉我说孩子在郑州学校也不穿军装,在那也没有人管就回来了。后来常某又告诉我他们还去长沙了,具体情况我不是太清楚,但是在那也没有待多长时间又回来了。后来庄某2让我和他去北京找“刘部长”问问怎么回事,我和庄某2到北京后和“刘部长”约在一个茶馆见面,到茶馆后庄某2听茶馆的服务员叫“刘部长”为张主任,我和庄某2听到后都挺疑惑的,但是谁也没有问“刘部长”是怎么回事,我也是这个时候才知道“刘部长”的真实姓名姓张的。庄某2问我为什么这个“刘部长”姓张了,我问了“刘部长”为什么姓张,“刘部长”告诉我像他们这样身份地位的人,必须得一个场合一个姓名,为了保密。我也觉得这个人说的不合理,所以感觉他是骗子,然后我从他开始要钱,我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我把常某、庄某2汇来办参军的钱从中取出一部分还债了,剩下的我自己挥霍了。常某、庄某2汇给我940,000.00元给张咸军一共是约600,000.00元,我自己花了340,000.00元左右。我自己凭记忆算的,因为没有证据,算得可能是不准。因为后来我和庄某2在电话里吵了起来,他骂我,所以我就不接他电话了。2012年左右的时候,我给赵某的女儿办哈尔滨的银行的工作,具体哪个银行记不清了。我和赵某是通过写一些文章认识十年左右了,是文友关系。我给赵某的女儿办哈尔滨的银行工作就是正式员工,是企业编制还是事业编的我不知道。我给赵某的女儿办工作要了140,000.00元钱,是找孙砚林帮办的工作。孙砚林是一个网站的副总编,什么网站记不清了,我感觉他挺有能力办工作的。2012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其中有赵某,吃饭的过程中孙砚林给我打电话,问我身边有没有给孩子办工作的,他那有哈尔滨银行的指标,我说没有电话就挂了。过了几天后,赵某打电话问我那个哈尔滨银行的工作还能不能办了,我说问问吧。我给孙砚林打电话问能不能办了,孙砚林说能办,我问需要什么条��,孙砚林说把简历给他发过来,然后我管赵某要的她女儿的简历,通过我手机短信给孙砚林发过去的。过了一段时间孙砚林说办工作的事可以了,我问他需要多少钱,孙砚林说需要140,000.00元钱,3个月之内就能上班,当时赵某也同意。我就告诉孙砚林给办吧,孙砚林说先拿80,000.00元钱,然后我跟赵某说的,赵某把钱打到我建行卡里,第二天我就将80,000.00元钱取出给孙砚林汇过去了。过了一个月左右,孙砚林去镇赉县一趟回来路过白城,孙砚林来了之后说把剩下的60,000.00元钱拿走,我就跟赵某说了,赵某把钱汇到我建行卡里,第二天我取出来就给孙砚林拿着了。之后就一直等信了,过了2个多月,孙砚林告诉准备到哈尔滨下面的一个县的银行上班,我问赵某去不去哈尔滨下面的县上班,赵某说不行。我告诉孙砚林说不行,孙砚林说退钱吧,之后分3次将140,000.00元钱退给���了,我没有退给赵某,让我挪用了。我管赵某借过钱,借过不到3万元钱。其中一次借1万的是办工作前借的,剩下的都是办事之后借的,我借的钱都给我家老太太住院看病用了。我给赵某打过200,000.00元欠据,我一共欠孙丽筠170,000.00元钱左右,我给她打200,000.00元的欠条多的是利息钱。我现在将办工作的钱基本上都退给赵某了,还欠50,000.00元钱左右。因为我最开始时给赵某打的欠据是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时候打的,因为赵某说欠据期限一年,到一年就换。我和赵某口头协议,我把200,000.00元钱还完后把欠条拿回来。还赵某钱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汇款和转账,给她的农行和工行各汇了一次,剩下的都汇到她建行卡里了,还给她现金两次,一次4,000.00元,另一次3,000.00元钱。我每次给赵某还钱,赵某没有给我打收条,汇款凭证我也没有留。有一次我和赵某在一起拢过钱,一��还了140,000.00多元钱。我给她的三张银行卡汇过钱,都是她的户名,你们可以查她的卡,证实我还她钱了。赵某不知道我找谁帮她办工作这事的,就知道是我的一个朋友。2、被告人张咸军供述:我是和北京军区退休干部蔡安一起干的,他是行政正团级、技术副师级退休的,有人脉关系。蔡安收取钱转给我后,我在转给山东邹城市的张修安,我从中获得每个人的50,000.00元或100,000.00元钱的好处,张修安让每个人收取350,000.00元钱,蔡安说每个人再给他加100,000.00元钱,也就是每个人450,000.00元钱,不过不少人交不到这个数,有不少是交350,000.00元钱的,我转给张修安也就是300,000.00元钱,蔡安具体收多少钱不知道了。具体办理进军校的是张修安,他有培训中心,有正规部队的关系,张修安曾经在郑州市的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武汉的解放军经济学院,安排这些学生在学院内正常学习听课,但不是正式的,学生毕业后不能安排工作的。张修安在北京有一家公司的培训中心(我不知道名),在郑州市的信息工程学院,武汉的经济学院,还有在武汉市张修安租用不对的一处旧房子办理过培训基地培训学生,我都没有进去过。后来张修安办不了就跑了,我们到北京朝阳区公安局的一个派出所报案了,也到张修安老家报案,听说张修安被上网追逃了,现在得知他已经被抓获了。大约是2009年到2010年之间的事,我是在帮孙成武骗庄某2亲属家孩子庄乾宇上军校之前大约半年左右认识的,我俩是通过饭局认识的,他当时就知道我叫张咸军,他还到过我办公室(在中央警卫局里面的一个招待所),知道我在北京是开公司自己干个体。是孙成武提议给庄某2亲属家孩子办上军校一事,他在那边和庄某2说好后找的我办这事,当时也没��到底去哪上军校,就是说庄乾宇去军校上学参军,具体给庄乾宇办理上军校需要多少钱我不知道,是高某和孙成武他们商量的,高某是我通过张修安认识的,高某的名片上写着国家教育部培训中心主任。我没有能力给庄乾宇办理上军校,我能找到关系给庄乾宇办这个事。我和张修安关系好,我认为张修安能给庄乾宇办理上军校的事。张修安带我去过武警总部,我看他在武警总部里面认识挺多领导,他还请过一些部队领导吃饭,也带上了我,我就感觉张修安这个人挺有社会关系的,他可以给庄乾宇办理上军校的事。2009年的时候,孙成武打电话说他有一个战友家的孩子想上军校,问我能不能找找人帮忙办这个事,之后我就联系了张修安,问张修安能不能办这个事,张修安跟我说可以办,于是我就给孙成武回话,跟他说能办这个事。又过了一段时间,孙成武说要带着庄��2来北京找我,谈谈给庄乾宇办理上军校的事,还跟我说见面的时候不要谈办这事多少钱,让我少说话装得像个领导样就行。我就答应了。2009年冬天左右,孙成武带庄某2来北京找我,孙成武和庄某2到北京两天后我才回到北京,在一个宾馆我们见的面,见面后孙成武给庄某2他们介绍我是他北京的一个老战友老领导刘权局长。我当时楞了一下,然后孙成武用胳膊碰了我一下,又跟我使了个眼色,我理解的意思是孙成武让我配合他这么说,孙成武还跟我说别谦虚了,老庄也是我好朋友,我的情况都介绍完了。于是我就哈哈一笑,配合着孙成武的说法点头称是,还说我刚陪总参的领导出差,去广东考查部队领导提拨的事,还有一些其他吹牛的话。第二天孙成武带着庄某2等人去我公司,我公司在中央警卫局里面的一个招待所,招待所门口有站岗的战士,我带着庄某2在警卫局院里转了转,跟庄某2说这是中央警卫局的大院,我就在这里面办公,然后我又把大院里面的一些情况介绍给庄某2,庄某2看过后感觉挺放心的就回山东了。我就是想让庄某2认为我也是部队的,我在中央警卫局工作,让他们相信我有关系有能力给庄乾宇办理上军校的事,从而我可以拿到好处费。孙成武没走留在北京住了一段,这期间我约过孙成武和张修安一起喝过茶,孙成武就通过我跟张修安也认识了,张修安又把我和孙成武介绍给了高某,张修安的意思是找高某帮忙给庄乾宇办的这个事,张修安带我和孙成武到高某的办公室地点转了转,我看见有很多家长带着孩子在办理上军校国防生,还有挺多孩子穿着军装在照相,说是在办理学生证什么的,我还咨询了高某的助理办理上军校的事,高某助理跟我说按规定上军校国防生得是边远地区部队的子女或者是英模烈士的子女,庄乾宇的条件是不够上军校的,想要上军校需要花钱买指标。又过了一段时间,孙成武打电话说把庄乾宇办事的钱给高某转过去了。我说高某的钱都给了,我这边也不能白忙活啊,是不也得给点好处费。孙成武说马上把钱打过去,我把银行卡号告诉了孙成武,当天下午孙成武就往我卡里打了60,000.00元钱。然后这事就一直办着,过了一个多月,高某把庄乾宇安排到武汉的一个什么军校让她去上学,庄乾宇在那学校呆了一段感觉学校不是正规学校,就不在那上学回家了。庄乾宇回家后,我又开始联系了张修安和高某,但是张修安和高某已经联系不上了。孙成武跟我说现在高某也找不着了,上军校的事也没有办成,把当初给的好处费返给人家吧。随后我把孙成武给60,000.00元打到孙成武卡里,孙成武怎么处理的这笔钱就不知道了。因为上军校的事没办成,孙成武带着���乾宇的母亲常某来北京找我,我又带着常某找北京的一个部队的老领导王华平,我说这是亲戚家孩子找高某办上军校的事,现在事没办成高某找不着了,看能不能帮我想想办法把孩子上军校的事办了。王华平又把我介绍给陈建忠,陈建忠手上有一些解放军的文职演员名额,我又找陈建忠给庄乾宇办这个事,一直到2013的时候陈建忠把庄乾宇安排到长沙的一个学校上学,庄乾宇在长沙那学校呆了不几天,感觉这个学校也是骗人的学校,根本不是军校,就不在长沙呆了。最后我又带着常某和庄乾宇来到广西我当时呆的那个假部队里,那个假部队还给我发了军装,还有军官证,我和常某商量着让庄乾宇留在部队里跟着我干,常某也同意了,但是还没有等到庄乾宇来我这个假部队报道,这个假部队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随后我也入狱了。我和孙成武之间的银行转账用的是建���卡和农行卡,卡号我记不住。我配合孙成武以上军校当国防生的名义骗别人只有两个,这两个孙成武都给我好处费了,一个是60,000.00元,另一个是50,000.00元。本院对被告人孙成武及其辩护人吴春科、被告人张咸军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成武、张咸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辩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孙成武、张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庄乾宇办军校国防生和庄某1到部队工作为由,孙成武、张咸军骗取害人庄某2、常某人民币1140000.00元,孙成武又以给赵某家的孩子办工作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140,000.00元,孙成武骗取被害人总价值1,280,0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成武辩护人吴春科认为孙成武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和张咸军预谋,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以及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赵某140,000.00元属民事调整范畴的观点与本案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武伙同被告人张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孙成武骗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1,280,000.00元,张咸军骗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1,14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成武在案发后返还被害人庄某2部分赃款,并得到谅解,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人民币。(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二、被告人张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人民币。原判残刑八年三个月零二十二天,罚金100,00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0.00元人民币。(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31年7月1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孙成武、张咸军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庄某2、常某人民币1,050,000.00元人民币,孙成武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40,000.00元人���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毕建坤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