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与陕西安康高新嘉康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陕西安康高新嘉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地址:安康市兴安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德朝,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嘉康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斌。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对陕西安康高新嘉康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陕09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汉环罚字(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执行标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各方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嘉康工贸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嘉康工贸有限公司登记的地址进行查找,该公司已不存在。经在该公司地址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已于2016年10月份拆除,租赁的土地也返还给各家农户,无其他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确认,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7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荣 哲审判员 ���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