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俊峰与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锋,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559号原告杨俊锋,男,生于1973年2月26日,住洛南县。被告XX,男,生于1978年4月5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锋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杨俊锋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杨俊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俊锋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静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