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2510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俊,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503房。法定代表人:林宗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焕,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诉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锦堂、人民陪审员黎振建、人民陪审员黎卓玲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俊、易凯铭,被告葆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www.vcg.com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葆扬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MINISO名创优品”,微信号×××上使用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sb10067655ba-001,内容:酸奶),侵害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请求:1.被告葆扬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被告葆扬公司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3.被告葆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葆扬公司辩称:一、无证据证明第三方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第三方GettyImages公司授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与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在本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证明的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应当提供涉案作品的底片与胶片,原始数码文件与原图光盘等证据,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证明只是两份公证书,从公证书看,不能得出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结论。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670号自称为第三方公司GettyImages高级副总裁的总顾问YokoMiyashita的真实身份无法证实。无任何文件证明此人获得第三方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以及第三方GettyImages公司印章真实性,即使YokoMiyashita真实身份属实,应有著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使用证明。从该公证书看,第三方GettyImages公司自称本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自证行为并没有证明力,就一项授权事项而言,应当有具体的授权事项和具体时间,涉案授权确认书附件A仅罗列一系列图片名称未明确显示图片的内容,因此无法确认图片名称与图片内容的关系。二、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不能证明其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无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只有权利人本人有权利提起诉讼,依据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无法证明其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因此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无权就涉案图片提起诉讼。三、被告葆扬公司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与诉状后,鉴于涉案图片存在的诉讼纠纷,已经对涉案图片进行删除处理,待法院进行定夺,因此,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四、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请要求合理赔偿及开支无事实及合法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侵权人应该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依据该规定,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应当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提供合法的依据,在本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并没有提供造成其损失的依据。同时,被告葆扬公司在自己管理的名创优品微信平台发表的该图片,该微信平时发布一些品牌的活动或者社会现状的信息,并不涉及侵权产品的销售经营,并没有因发布该图片而获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代表GettyImages,Inc.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YokoMiyashita确认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Imag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GettyImages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尤其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收取任何索赔款或与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等行动。附件A中所列出的品牌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RM)等品牌。华盛顿州公证员证明YokoMiyashita的身份及有权签署前述文件,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另查,葆扬公司立于201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物流代理服务,等。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申请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的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上述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文件名称为:图片时间戳5(汉华易美).rar、kk2017-02-1416-43-10.avi】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以附件形式保存在上述证书中。汉华易美公司当庭提交了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的文件名为图片时间戳5(汉华易美).rar、kk2017-02-1416-43-10.avi的文件。文件名为图片时间戳5(汉华易美).rar的文件中编号为“sb10067655ba-001”的图片为网页截图,该网页左上角有“视觉中国”标识,该网页展示了编号为“sb10067655ba-001”的摄影图片,并载明该图片授权方式为“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图片内容为五只装着液体的杯子,五只杯子的形状各异。该图片上标注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的标记。在该网页底部载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等。另当庭播放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名为“kk2017-02-1416-43-10.avi”的视频文件,显示登入互联网,登入网址为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网页右下方“International”一栏中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点击,然后进入http://www.vcg.com网站,该网站左上方标有“视觉中国”标识,该网站展示有上述编号为“sb10067655ba-001”的图片,该网页页面与上述编号为“sb10067655ba-001”的网页截图一致。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经当庭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予以验证,显示上述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申请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的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上述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文件名称分别为:名创优品.rar、kk2016-04-2714-15-01.avi、01064.MTS】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以附件形式保存在上述证书中。汉华易美公司当庭提交了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的文件名为名创优品.rar、kk2016-04-2714-15-01.avi、01064.MTS的文件。文件名为名创优品.rar的文件中,编号为“2”的图片为搜狗微信网页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MINISO名创优品”的微信号为×××,微信认证“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编号为“4”的图片为微信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为“MINISO名创优品”,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该微信发布的其中一张图片与上述www.vcg.com网站上编号为sb10067655ba-001。另当庭播放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名为“kk2016-04-2714-15-01.avi”的视频文件,显示登入互联网,登入搜狗微信网页,搜索公众号“MINISO名创优品”,该网页页面与上述名创优品.rar的文件中,编号为“2”的图片显示搜狗微信网页截图一致;登入互联网,登入MINISO名创优品微信,该微信网页页面与上述名创优品.rar的文件中,编号为“4”的图片微信截图一致。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经当庭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予以验证,显示上述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为www.vcg.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的“视觉中国”,是网站的标识。图片旁边标注的版权所有:1995-2017?只是对网站本身的版权显示,“视觉中国”在这里不是指一个公司。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www.vcg.com是其网站,提供了一张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网页打印件,显示www.vcg.com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诉讼中,汉华易美公司述称其发现葆扬公司的微博上有侵权图片8张,葆扬公司的微信上有侵权图片85张;现已就其中的5张图片提起诉讼,其中2张在微博上,3张在微信上。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每案5000元、证据保全费每案500至2000元、差旅费等,并提交了其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华易美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汉华易美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即葆扬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撤回葆扬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葆扬公司是否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确定。一、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文件显示,通过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a进入汉华易美公司的网站,登载的“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图片包括涉案图片在内,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的标记,即GettyImages,Inc.的署名,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申明内容,据此,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确认书》,汉华易美公司依法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故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葆扬公司是否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葆扬公司在微信公众号“MINISO名创优品”发布的微信中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一致。葆扬公司以微信形式使用该图片,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进行传播,而没有审查图片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已构成对汉华易美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三、关于侵权赔偿范围及金额的确定问题。鉴于本案无法查清汉华易美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葆扬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情况,本院根据汉华易美公司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葆扬公司的过错程度、产生的影响,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一次取证的图片数量、本案取证难度等困素,酌定葆扬公司应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元;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锦堂人民陪审员 黎振建人民陪审员 黎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敏华谭韵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