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亚珂与谭言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珂,谭言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61号原告:黄亚珂,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谭言飞,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黄亚珂与被告谭言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亚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亚珂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亚珂负担。审 判 员 周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纯 斌书 记 员 曾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