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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亚珂与谭言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珂,谭言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61号原告:黄亚珂,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谭言飞,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黄亚珂与被告谭言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亚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亚珂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亚珂负担。审 判 员 周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纯 斌书 记 员 曾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