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大秀、金二秀与金国华、金国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大秀,金二秀,金国华,金国康,金恒民,金国法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263号原告:金大秀,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金二秀,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华,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金国康,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第三人:金恒民,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第三人:金国法,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金大秀、金二秀诉被告金国华、金国康、第三人金恒民、金国法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秀、金二秀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金大秀、金二秀负担。审判员 周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