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艳敏、李铁墩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敏,李铁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艳敏,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申请人:李铁墩,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申请人张艳敏与被申请人李铁墩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张艳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张艳敏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祖银亭审 判 员 蔡伟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