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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东芽与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东芽,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吕东芽,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汪场村7组12号。被执行人: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法定代表人:曾学富,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31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吕东芽申请执行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品轩瓷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御品轩瓷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御品轩瓷业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御品轩瓷业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现御品轩瓷业公司所有位于蒲江县寿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正在委托评估拍卖之中。本院现未发现御品轩瓷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御品轩瓷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1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佩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