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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442号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柱军,蓬莱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王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王玉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郭庆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