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442号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柱军,蓬莱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王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王玉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郭庆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