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执异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林雨舟、池季华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雨舟,池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209号案外人:张鸯,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林雨舟,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池季华,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林雨舟申请执行池季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鸯于2017年6月19日对执行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东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鸯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鸯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鸯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