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磊与刘卓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磊,刘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磊,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卓,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郑磊与刘卓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刘卓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向郑磊归还借款7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逾期,刘卓未履行。郑磊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向刘卓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郑磊与刘卓达成执行和解,刘卓履行借款本金40000元(郑磊已领取),剩余本金41755元及申请执行费,若刘卓于2017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郑磊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外人吴杰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书,自愿对刘卓借款剩余本金4175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查明:目前,刘卓银行账号仅有不足百元零星存款;刘卓在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刘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五个多月。本院认为:刘卓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郑磊书面认可本院对刘卓财产调查的情况,亦提供不出刘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与刘卓达成执行和解,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