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聂桂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桂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5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桂武(绰号“啊爪”),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苍梧县。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被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6月21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梧长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桂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卓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桂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聂桂武去到本市长洲区某红绿灯处,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被害人程某放在口袋的一部香槟色华为荣耀7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5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聂桂武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铁镊子一把。另查明,被告人聂桂武将被盗手机出售获利人民币700元。被告人聂桂武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被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6月21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桂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个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销售质量保证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聂桂武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天网截图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桂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桂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桂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桂武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桂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桂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二、责令被告人聂桂武退赔人民币1151元给被害人程某。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聂桂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