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春梅与刘长林、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春梅,刘长林,高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薛春梅,女。被执行人刘长林,男。被执行人高永霞,女。本院在执行薛春梅申请执行刘长林、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春梅于2017年2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刘长林于2017年1月12日前偿还原告薛春梅借款本金65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高永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长林、高永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春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