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法定代理人袁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袁某某诉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为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