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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覃新华、潘五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新华,潘五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新华,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潘五一,男,生于1979年4月6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新华与被执行人潘五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