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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厚德酒店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厚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厚德酒店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厚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173号申请人内蒙古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黄志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厚德酒店有限公司,住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汪根友,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汪根友,公司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到期不履行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现申请人内蒙古安信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2016)内01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书记员 苏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