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孟交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刑初53号被告人王孟交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川1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尾部中的“人民陪审员陈德明”;现更正为“人民陪审员夏代武”。审 判 长 邓 琼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夏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