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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孟交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刑初53号被告人王孟交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川1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尾部中的“人民陪审员陈德明”;现更正为“人民陪审员夏代武”。审 判 长  邓 琼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夏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