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天山、周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天山,周廉杰,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邢天山,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周廉杰,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华淑芹,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邢天山与被执行人周廉杰、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华淑芹的银行帐户,申请人同意足额后再行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