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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李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被执行人:李红,住通榆县开通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通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