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541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宇高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宇高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国宇高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五圩村。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宇高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701731.9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2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 涛审 判 员  林立峰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