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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兴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012号被执行人梁兴坤,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于河南省原阳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兴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少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梁兴坤驾驶与王任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任峰死亡、王军莉受伤,两车受损,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兴坤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任峰、王军莉无责任。判决确认:被告梁兴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9465.16元。被执行人梁兴坤未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1月12日,本院少年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兴坤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