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孙成祥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孙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被执行人:孙成祥,男追加被执行人:刘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孙成祥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