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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马思轩、刘东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思轩,刘东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马思轩,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东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思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东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农机、房产和土地等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