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王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634号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凤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刚,男,51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查找被告王永刚均无下落,以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其后本院又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均未提交也不说明不能不正原因。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永刚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九天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