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泽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泽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有,男,1963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泽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黑龙江省同江市。法定代表人杨俊明,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泽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