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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孙某某诉郝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自愿向法院写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