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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西安升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升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234号原告西安升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央区石化大道施家寨**号。注册号610100100575362。法定代表人田清。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中段风度天城*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92221658Q。法定代表人秦维兰。原告西安升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第六十四中学学生住宿楼工程工地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其为被告提供钢管、扣件、丝杠、山型卡等租赁物,被告未按约付款,尚欠22913.5元,违约金11343.82。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3674.24元��垫付运费6000元;返还价值9355.5元的租赁物;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升晖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