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大兵与刘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兵,刘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大兵,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刘和平,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陈大兵与刘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3842.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7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