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志祥与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吴方能、吴永银、左爱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祥,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吴方能,左爱东,吴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祥,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方能,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爱东,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永银,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志祥与被执行人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吴方能、吴永银、左爱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吴方能、左爱东、吴永银向申请执行人李志祥支付案件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方能、吴永银房屋各一套,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50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