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敏申请执行李杰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敏,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韩敏,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韩敏申请执行李杰生命权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冷波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8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杰名下有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韩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