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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子贺与李世亨、于雅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子贺,李世亨,于雅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878号原告:韩子贺,女,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世亨,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于雅娟,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韩子贺与被告李世亨、于雅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374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