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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836蔡景景与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景景,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836号原告蔡景景,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庆,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景景诉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6月9日直接向原告蔡景景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蔡景景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现原告蔡景景未按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景景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