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孙瑞堂、曹淑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曹淑珍,孙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栋。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淑珍,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十二委一组。被执行人:孙瑞堂,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十二委一组。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曹淑珍、孙瑞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瑞堂名下的车辆,该车辆属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76024.2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