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010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贾瀛博、王轶楠、郑仁、张萍、郑斌、董红妹、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贾瀛博,王轶楠,郑仁,张萍,郑斌,董红妹,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0106财保104号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贾瀛博,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王轶楠,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郑仁,男,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张萍,女,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郑斌,男,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董红妹,女,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郑威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贾瀛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瀛博、王轶楠、郑仁、张萍、郑斌、董红妹、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仁购买的,由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X房屋一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郑仁购买的,由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X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