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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73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伶俐,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7)皖1204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