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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与张敬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张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2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519号。被告:张敬,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与被告张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