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尚智与刘亚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尚智,刘亚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尚智,男,生于1947年11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亚军,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韩城市,系申请人刘尚智之子。再审申请人刘尚智因与被申请人刘亚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尚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少锋审 判 员 郝 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