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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陈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陈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46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天忠,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陈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原告诉请无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