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陈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陈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46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天忠,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陈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原告诉请无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