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维池与刘玉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池,刘玉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781号原告:张维池,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刘玉兰,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张维池与被告刘玉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池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4元(已预收87.02元),减半收取为87.02元,由原告张维池负担。审判员 李业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