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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与董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执43号之一被执行人董永,户籍所地新疆呼图壁县。现在新疆五家渠监狱服刑。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农六法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董永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2016年10月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的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董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刻自动履行(2013)农六法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刑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永名下有任何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股票证劵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江审判员  王洪涛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天琪 微信公众号“”